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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3)台函民字第 48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3 年 09 月 10 日
要  旨:
查依我國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
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司法
實務稱之為慰藉金。但現行法律尚無得由被害人之直屬長官代為請求之規
定。
全文內容:查依我國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
          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司法
          實務稱之為慰藉金,但現行法律尚無得由被害人之直屬長官代為請求之規
          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