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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87 條
1.
發文日期:113.03.08
要  旨:
有關有限公司股東代筆遺囑指定分割與生前贈與出資額競合及特留分扣減
權行使等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2.08.25
要  旨:
有關被繼承人之遺產經市地重劃發生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之變動,致其與
公證遺囑內容不合,按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
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
,故並不當然影響該部分遺囑之效力
3.
發文日期:108.07.08
要  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
僅限於具原住民身分者始得繼承,係因該條例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相關特別規定,致不具原住民身分繼承人不能享有特定標的物繼承權利
。類此就特定標的物繼承,係基於法律特別規定而受身分資格限制,為民
法有關繼承事項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之
4.
發文日期:108.07.05
要  旨:
法務部就「宗教神職人員得否指定由所屬宗教團體繼承其所有遺產,不受
民法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疑義乙案」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04.10.20
要  旨:
繼承人於不動產繼承登記前已提起請求確認繼承權(特留分)存在訴訟
,且經法院判決確定,自屬已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遺囑侵害特留
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故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 1215 條、第 1216 條規定
,檢附遺囑及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文件為全體繼承人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
,可認屬其依法執行遺囑職務範圍
6.
發文日期:104.06.08
要  旨:
民法第 1165、1187 條規定參照,尊重被繼承人生前處分其財產意思為民
法遺產分割基本核心原則,故被繼承人以遺囑所為遺產分割方法指定,在
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範圍內,繼承人均應予尊重
7.
發文日期:100.11.22
要  旨:
立遺囑人立自書遺囑將一定不動產指定繼承,嗣後又將不動產信託移轉與
受託人,則死亡時不動產屬信託財產,權利應歸屬受益人,非屬遺產,又
遺囑未有明確意思表示,縱認遺囑人意思為遺贈,依民法第 1202 條規定
,遺贈亦為無效
8.
發文日期:059.05.31
要  旨:
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三十日,黃成基將其財產分別遺贈給長男黃運富及次男
黃運喜兩人,惟受遺贈人黃運喜於民國四十六年九月十二日死亡,遺贈人
黃成基則於民國四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死亡,受遺贈人死亡在遺贈人死亡
之前,應認黃運喜所得部分之遺贈為無效,事實上此部分之財產,亦已由
黃成基於生前另為處分。至受遺贈人黃運富取得部分,始終未經遺贈人於
生前加以處分,此部分之遺贈,當屬有效。惟遺贈人黃成基係於四十九年
九月二十七日死亡,其生前所為遺贈行為,自其死亡之時起生效,故應受
現行民法繼承編有關特留分之限制 (民法第一一八七及一二二三條) 。從
而該黃運富對於其受遺贈人之財產,應先扣除黃成基其他各繼承人之特留
分,餘下部份,始可由其獨自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