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第 1165、1187 條規定參照,尊重被繼承人生前處分其財產意思為民
法遺產分割基本核心原則,故被繼承人以遺囑所為遺產分割方法指定,在
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範圍內,繼承人均應予尊重
主 旨:有關繼承人得否不依遺囑指定分割方式,另以協議方式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4 年 4 月 10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41302365 號函。
二、按遺產分割之方法有三:即遺囑指定分割、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依
民法第 1165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
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同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
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故
遺產應作如何處理,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首應尊重被
繼承人意思(司法院 21 年院字第 741 號解釋意旨參照);於無遺
囑指定分割、分割之指定無效或委託指定分割而受託人未予指定時,
共同繼承人得協議分割;不能以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時,得向法院聲請
裁判分割。
三、就本件來函所詢事項,雖有個案法院判決肯認全體繼承人得另以協議
變更遺囑指定分割方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3 年度家上字第
77 號判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2 年度家訴字第 47 號判
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度重訴字第 401 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上開司法實務見解尚非定見,僅係個案之判決,對於其他案件並無
拘束力,亦未見學說採納;基於尊重被繼承人生前處分其財產之意思
為民法遺產分割之基本核心原則,被繼承人以遺囑所為之遺產分割方
法指定,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繼承人均應予尊重,是
以,貴部來函說明三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