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廢止商業登記之行政處分,因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全體繼承人均拋 棄繼承,且未選任遺產管理人,無法合法送達一案之說明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 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 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 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 ;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 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 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20、67~9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 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 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關於無法查明違規樹立廣告物所有人資料究應如何處理疑義案
有關執行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之限期拆除處分,於無法查明違 規人時之處理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