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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63 條
1.
發文日期:104.04.1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58、63 條規定參照,預備聽證程序中,為保障預備聽證當
事人權利,自應類推適用上述相關規定,賦予就預備聽證主持人所為處置
,認有違法、不當情形時,即時異議之機會,而主持人就當事人異議,應
即時處理,如認有理由,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2.
發文日期:102.06.07
要  旨:
法務部就「臺東縣(101-104)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聽證會之程序疑義乙案
」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2.06.07
要  旨:
法務部就「花蓮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聽證會之程序疑義乙案」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