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58、63 條規定參照,預備聽證程序中,為保障預備聽證當 事人權利,自應類推適用上述相關規定,賦予就預備聽證主持人所為處置 ,認有違法、不當情形時,即時異議之機會,而主持人就當事人異議,應 即時處理,如認有理由,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法務部就「臺東縣(101-104)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聽證會之程序疑義乙案 」之說明
法務部就「花蓮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聽證會之程序疑義乙案」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