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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74 條
1.
發文日期:109.11.11
要  旨:
行政程序中,當事人如不服行政機關駁回其申請迴避之決定,依行政程序
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得於 5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於上級機關
為最終決定前,應有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之適用
2.
發文日期:109.02.07
要  旨:
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
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
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
用
3.
發文日期:109.01.02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2.11.01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等規定
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
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
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
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
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
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
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
或提供
5.
發文日期:101.09.17
要  旨:
法務部就「聲明異議決定書加註行政救濟之教示條款」法律疑義之說明
6.
發文日期:101.08.30
要  旨:
法務部就「公審會主任委員得否擔任聽證之主持人、應否迴避、應否立即
停止聽證程序、當事人申請舉行預備聽證與正式聽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之拘束力」等行政程序申請書所提主張及理由之研析意見
7.
發文日期:101.04.0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174  條等規定參照,因屬程序上權利,故雖無類似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規定,
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倘不服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者,得於對實
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8.
發文日期:091.04.01
要  旨:
關於「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及「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
攝影作業規則」二項命令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適用疑義
9.
發文日期:089.07.20
要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