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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39 條
1.
發文日期:105.05.03
要  旨:
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並不能各自代表其所屬之同一行政主體締結
行政契約,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 3  條第 4  項所稱「行政
契約」,其立法意旨是否包括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所締結書面協議
,宜請該辦法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2.
發文日期:105.03.3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旨在保障得參加程序之人權利,同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以權利受侵害第三人之同意成為行政契約生效特別要件,而教師
工會與雇主依工會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就會務假所為「約定」,是否
屬行政契約而有前述規定適用,宜由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後本於職權認定
3.
發文日期:091.07.31
要  旨: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
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
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4.
發文日期:089.07.20
要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