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人明知少女未滿 18 歲,且少女為增加知名度而有意與人為性 交行為供人觀覽,於是行為人未告知親友表演內容即帶同親友前來 觀覽。試問,行為人是否已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5 條之罪? (二)少女未滿 18 歲且有重度智能障礙,行為人明知此情,竟仍告知少 女與人為性交行為供人觀覽,可提高他人對其之喜愛,試問,少女 同意與人為性交行為供人觀覽,則行為人是否觸犯本條例第 35 條 之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之通姦罪,通姦人與相姦人生下子女,當欠缺其他積 極證據之情況下,可否強制採取通姦人、相姦人及子女之唾液、毛髮等物 ,鑑定比對其 DNA 以證實通姦、相姦行為之存在?
乙女已滿二十歲,為重度智障 (領有殘障手冊) ,甲男則為乙女之鄰居, 與乙女熟識,利用乙女重度智障未能判斷姦淫意義之情況下,未施用強暴 脅迫、催眠術或他法致乙女不能抗拒 (據乙女之陳述) ,連續姦淫乙女多 次,並導致乙女懷孕六月,經家人發現腹部隆起始查知上情,甲男之行為 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情形姦淫 之罪?
設有甲男以繩將已滿十六歲之乙女綁捆於其家中沙發上,使其不能動彈後 外出,適有丙男造訪甲男未遇,見乙女被綁於沙發無法抗拒,竟起淫念, 未得乙女同意予以姦淫,丙男所為,應如何處斷?
甲男在莒光號列車上與乙女隔鄰而座,竟乘乙女熟睡之際,撫摸乙女胸部 ,甲男應負何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