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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七十四年度轄區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八)
相關法條
要  旨:
設有甲男以繩將已滿十六歲之乙女綁捆於其家中沙發上,使其不能動彈後
外出,適有丙男造訪甲男未遇,見乙女被綁於沙發無法抗拒,竟起淫念,
未得乙女同意予以姦淫,丙男所為,應如何處斷?
法律問題:設有甲男以繩將已滿十六歲之乙女綁捆於其家中沙發上,使其不能動彈後
        外出,適有丙男造訪甲男未遇,見乙女被綁於沙發無法抗拒,竟起淫念,
        未得乙女同意予以姦淫,丙男所為,應如何處斷?
討論意見:甲說:丙男雖乘乙女無法抗拒之際予以姦淫,惟丙男對乙女並未施以『強
            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核與刑法第二百二十
            一條強姦罪之規定有間,丙男所為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
            機姦淫罪。
        乙說: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姦罪,其立法中心意旨在於『被害婦女
            無法抗拒』,本件丙男雖未對乙女施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惟其明知乙女被綁喪失自由無法抗拒,且其無法
            抗拒又非因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情形所致,而係被人束縛手足,不
            能動彈,以致無法抗拒,竟予以姦淫,顯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
            規定乘機姦淫之情形有別,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姦罪為
            宜。
        丙說:丙男雖乘乙女無法抗拒之際,予以姦淫,惟其既未對乙女施以強暴
            脅迫,亦非乘乙女心神喪失之際予以姦淫,所為均與刑法強姦罪及
            乘機姦淫罪之構成要件牟,惟其未得乙女同意予以姦淫,其姦淫乙
            女行為,已違反人道,且姦淫之際更使乙女喪失性自由並損傷其人
            格,致使乙女居於類似不自由之地位,丙男所為自應成立刑法第二
            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使人為奴隸罪責。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以甲說為當(參見韓忠漢先生著刑法
                  各論二六二頁、陳樸生先生著實用刑法五三四頁)。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