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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53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基隆地檢(七十年七、八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男在莒光號列車上與乙女隔鄰而座,竟乘乙女熟睡之際,撫摸乙女胸部
,甲男應負何刑責?
法律問題:甲男在莒光號列車上與乙女隔鄰而座,竟乘乙女熟睡之際,撫摸乙女胸部
     ,甲男應負何刑責?
討論意見:甲說:莒光號列車上屬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甲男公然對乙女為猥
        褻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公然猥褻罪。
     乙說:甲男係在乙女熟睡不能抗拒之情形下撫摸乙女胸部,核其所為應係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二項條乘機猥褻罪。
     結論:擬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乙說為當。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甲男如係於乙女熟睡中乘其心神喪失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
     為猥褻之行為者,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