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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164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5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乙女已滿二十歲,為重度智障 (領有殘障手冊) ,甲男則為乙女之鄰居,
與乙女熟識,利用乙女重度智障未能判斷姦淫意義之情況下,未施用強暴
脅迫、催眠術或他法致乙女不能抗拒 (據乙女之陳述) ,連續姦淫乙女多
次,並導致乙女懷孕六月,經家人發現腹部隆起始查知上情,甲男之行為
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情形姦淫
之罪?
法律問題:乙女已滿二十歲,為重度智障 (領有殘障手冊) ,甲男則為乙女之鄰居,
          與乙女熟識,利用乙女重度智障未能判斷姦淫意義之情況下,未施用強暴
          脅迫、催眠術或他法致乙女不能抗拒 (據乙女之陳述) ,連續姦淫乙女多
          次,並導致乙女懷孕六月,經家人發現腹部隆起始查知上情,甲男之行為
          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情形姦淫
          之罪?
討論意見:甲說:乙女雖為重度智障,但其既能陳述甲男並未施強暴、脅迫之手段觀
                之,其尚有判斷能力,與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情形有間,甲男之行
                為並不構成犯罪。
          乙說:依據中華精神醫學會八十四年九月七日 (84) 精醫錦文字第三六九
                號函覆法務部,解釋重度智障之精神狀態屬心神喪失,且乙女雖能
                陳述甲男並未施以強暴、脅迫手段,惟其顯無智能判斷姦淫之意義
                ,以致懷孕六月,猶不知處理,其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應屬心神喪
                失之相類情形,甲男之行為應該當該條之犯罪,否則是否宣示以後
                均可與智障者發生關係而不用負刑責,恐將引起社會之議論。
結    論:贊成乙說。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多數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討論意見結論,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5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