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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4 條
1.
發文日期:092.06.03
要  旨:
公務員違背職務,圖利自己或他人,或造成公務機關之財產損失時,若不
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構成要件時,得否成立刑法第三
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結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之加重規定論罪?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第一號案)
2.
發文日期:085.09.26
要  旨:
被告張三、李四均為警員,明知王五意圖使梁二逃避刑事追訴,而出面頂
替,由張三製作筆錄,李四則告知王五應如何應訊,製作警訊筆錄,且中
途以電話詢問梁二經營電動玩具賭博經過各情,被告二人是否成立共犯刑
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
發文日期:085.00.00
要  旨:
公立醫療機構為鼓勵其所屬醫師於業餘時間不在外執行醫療業務 (即俗稱
開業) ,訂有「省市立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省市政府衛生局
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發給「基本獎勵金」、「服務獎勵金
」,醫師等醫事人員必須簽具「獎勵金承諾書」,保證遵守上開規定 (如
有違反願受依法懲處及繳還過去所領全部獎勵金,設有某甲為公立醫院醫
師,簽具「獎勵金承諾書」,除按月支領上開獎金外,復利用業餘時間在
外執行醫療業務,某甲是否構成刑責?參考文件:上開兩辦法及公務員服
務法、獎勵金承諾書格式,行政院七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台七十一政肆字第
二六○五六號函示等有關法令。
4.
發文日期:085.00.00
要  旨:
被告張三、李四均為員,明知王五意圖使梁二逃避刑事追訴,而出面頂替
,由張三製作筆錄,李四則告知王五應如何應訊,製作警訊筆錄,且中途
以電話詢問梁二經營電動玩具賭博經過各情,被告二人是否成立共犯刑法
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5.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執勤警員張三於實施臨檢時,發現李四面有酒容,欲對李四實施酒精測試
,但為李四所拒絕。張三乃使用必要之強制手段,對李四實施酒精測試。
則張三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
罪?
6.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
六條第一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若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有無刑法第四十一條之適用 (即得否諭知易科罰金) ?
7.
發文日期:075.08.00
要  旨: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竊取非公用器材、財物。經檢察官
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二十條提起公訴,法院認其情節輕微顯
可憫恕,依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得否依刑法第六十一
條第二款規定諭知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