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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 條
1.
發文日期:093.05.03
要  旨:
被告甲男與A女係男女朋友,因A女平日打扮成熟,被告甲男誤認A女
 (實際年齡為十四歲) 已滿十六歲,而與之交往,並發生性交行為多次
,被告甲是否有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
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2.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染有病原菌之食品或添加物
,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違反者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科處刑罰,該罪是否以「故意」為主觀之構成要件? (附台南地院八
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一三五號刑事判決) 請討論。
3.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某甲為公司之負責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指派所
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嗣為某分局查獲,將甲以違反就
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移送偵辦。本件檢察官應以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八款行為「行為不罰」或第十款「罪嫌不足」為不起訴
處分?
4.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某甲在A地經營外燴外包店,於八十四年六月三日,出售便當供應某貿易
公司員工,在製造過程中,使食品染有腸炎弧菌及沙門氏桿菌病原,於供
應該日晚餐二十六人食用後,有二十四人產生嘔吐、腹瀉、發燒之食物中
毒症候,問某甲所為是否構成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之罪責?
5.
發文日期:085.00.00
要  旨:
甲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因而致人死亡,應如何論處
甲之罪刑?
6.
發文日期:084.06.00
要  旨:
甲於民國六十二年與乙訂立土地買賣契約後,乙將該土地交付甲管領使用
,甲遂於該土地種植茶樹,惟迄未移轉登記於甲,嗣於八十年乙又將該土
地雙重買賣移轉登記於丙,丙即請求甲自動清除茶樹,以便他種,然甲不
從,即該以土地所有權歸屬發生爭執,而提起民事訴訟;於訴訟中丙將甲
所種植之茶樹全部拔除,甲以該土地尚在訴訟中,所有權歸屬未確定,丙
無權拔除其所種之茶樹,遂告內毀損,檢察官如何處理?
7.
發文日期:075.00.00
要  旨:
甲雇用不知情之乙以怪手及鐵牛車在花蓮縣沙婆當石溪行水區內,未經許
可,盜採花蓮縣政府所有之砂石二車,甲、乙二人應如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