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85 條
1.
發文日期:109.12.29
要  旨:
關於永久屋使用權,涉及繼承人及三方贈與契約解釋疑義,現行民法並無
指定繼承人制度,是否得依原住民傳統習慣指定他人為繼承人,宜由原住
民族委員會考量另立專法以資解決;另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
宅贈與契約書參考範本」第 3  點約定之解釋除可能的客觀文義解釋外,
仍應斟酌訂約當時之政策原意、相關會議討論及決議等證據資料後探求當
事人之真意,應由訂定機關內政部本於職權為之
2.
發文日期:108.02.21
要  旨:
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185 條規定參照,所謂遺產之「
移交」,應視遺產內容而定,或為事實上交付或占有移轉,故「遺產之移
交」自包括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賸餘現金繳入國庫情形,但不以此為限。
因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個案情況,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未
必僅有現金,應予辨明
3.
發文日期:103.07.11
要  旨:
民法第 1179、1185 條規定參照,遺產管理人就所管理遺產,於清償債權
並交付遺贈物後賸餘遺產(外幣),即應歸屬於國家所有部分,如受歸屬
國庫即國家財產管理機關認為為管理之便,有將遺產(外幣)為變價或換
價處分必要,自得本於權責依法辦理
4.
發文日期:099.08.27
要  旨:
合於地籍清理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之地上權,登記機關得依土地所
有權人之申請,公告一定期間,期滿無人異議時,即塗銷之;至該條項所
稱「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情形,係由主管機關依前開規定之立
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其與無人承認繼承之法定程序,要屬二事
5.
發文日期:099.05.20
要  旨:
關於國庫依民法第 1185 條之規定取得剩餘財產時,縱使有繼承人存在,
亦喪失對該財產之物權,因此,倘若本件有真正繼承人,不得依民法第 1
146 條等規定,向國庫請求回復
6.
發文日期:080.11.13
要  旨:
釋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法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規定
,為公示催告,繼承人未於公示催告期間內承認繼承時,有關繼承權及管
理報酬之求償疑義
7.
發文日期:070.12.08
要  旨:
一  按死亡人之遺產,無人繼承,又無親屬在台,亦無利害關係人時,依
    司法院院字第一一○七號及第二二一三號解,國庫因其依民法第一千
    一百八十五條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具有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
    九條所稱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可由中央銀行國庫局,或管轄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地方行政機關,代表國庫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再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
    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辦理。本件某甲單身在台死亡,除立有遺
    囑載明願設置獎學金外,原服務機關逕將其遺產 (郵局存款部分) 移
    充同仁清寒子弟獎學金之用,於法似有未合。
二  至於撫慰金餘款部分,如以之設立機關同仁清寒子弟獎學金,能否解
    為即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作為紀念活動」之用,宜洽銓敘部釋示。
8.
發文日期:064.01.03
要  旨:
一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
    而遺產管理人已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其賸餘財產 (包括債權在
    內,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九號解釋)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
    條規定,當然歸屬國庫。本案被繼承人郭○霖化名在台灣第一商業銀
    行鳳山分行所存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元之債權,依上開說明,當歸屬
    國庫,應由國庫向該分行領取該項存款,遺產管理人不得領取。
二  又遺產歸屬國庫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遺產管理人應將其移交於國庫。本案遺產管理人所保管之四張存款單
    及三顆印章,自應移交於國庫,遺產管理人之此項移交義務,係屬於
    私法上之義務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五號解釋) ,如國庫拒絕受
    領,遺產管理人可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將其提存。
9.
發文日期:062.09.10
要  旨:
一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死亡者遺留之財物」,應指遺
    留於監獄內之財物而言,其遺留於監獄外其他處所之財物,即應依民
    法及非訟事件法,關於遺產繼承之有關規定辦理。死亡受刑人陳XX
    在臺灣銀行宜蘭分行所有存款,既非遺留於監獄內之財物,即不適用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
二  如確有繼承人有無不明而又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
    管理人之情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亦應由利害關係
    人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俟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後,再依同條第
    二項準用民法關於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規定, (民法第一一七八、一一
    八五條) 以解決遺產之問題。
三  本案既經貴監向宜蘭地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宜蘭地院即應依職權
    指定遺產管理人,貴監復以無適當管理人為理由,將該聲請撤回核有
    未妥。
10.
發文日期:045.01.03
要  旨:
一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
    而遺產管理人已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其賸餘財產 (包括債權在
    內,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九號解釋)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
    條規定,當然歸屬國庫。本案被繼承人郭○霖化名在台灣第一商業銀
    行鳳山分行所存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元之債權,依上開說明,當歸屬
    國庫,應由國庫向該分行領取該項存款,遺產管理人不得領取。
二  又遺產歸屬國庫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遺產管理人應將其移交於國庫。本案遺產管理人所保管之四張存款單
    及三顆印章,自應移交於國庫,遺產管理人之此項移交義務,係屬於
    私法上之義務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五號解釋) ,如國庫拒絕受
    領,遺產管理人可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將其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