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函釋有關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選任制度相關之疑義
有關辦理公益信託基金之信託契約修正事宜,遇有委託人已歿情形之信託 法第 73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說明
法務部就「公益信託基金申請成立所涉信託法適用疑義」之意見
若受託人並無管理或處分權限而僅為信託財產形式上所有權人者,即屬於 消極信託,尚非信託法上所稱信託;又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 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 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分發揮信託監察人之設置目的;另 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又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 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目的
有關公益信託之委託人同時擔任信託監察人之適法性疑義,宜由主管機關 依個案情形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依法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