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函釋有關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選任制度相關之疑義
有關辦理公益信託基金之信託契約修正事宜,遇有委託人已歿情形之信託 法第 73 條規定適用疑義之說明
有關公益信託不同意進行修約之相關法規及函釋意旨之適用疑義一案之說 明
法務部就「公益信託基金申請成立所涉信託法適用疑義」之意見
若受託人並無管理或處分權限而僅為信託財產形式上所有權人者,即屬於 消極信託,尚非信託法上所稱信託;又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 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 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分發揮信託監察人之設置目的;另 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又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 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目的
關於部分連動債投資人擬依信託法第 18 條聲請法院撤銷受託人對信託財 產之處分或依信託法第 23 條請求損害賠償之適法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