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2 條
1.
發文日期:113.06.11
要  旨:
有關行為人一行為同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第 12 條規定者,請確實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辦理;如案經檢
察官起訴,應積極追蹤後續法院審理結果,俟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
、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就行為人所違
反利衝法情事請各政風機構將調查結果,依規定儘速陳報裁罰審議
2.
發文日期:109.01.02
要  旨: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
之人」如由原不具公職人員身分之公務員或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擔任職務
,於執行政府或公股代表董監事職務時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應自行迴避
3.
發文日期:108.08.20
要  旨:
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
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之關係人獲聘為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
4.
發文日期:104.08.05
要  旨:
公職人員於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在過程及決議結果具有實質影響力、實
際參予考績評定會議、於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過程中為退
回重擬或更改之意見,或於上級機關核定或銓敘部審定時認有違反考績法
規情事而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處理過程等情形,有涉其本人或關係人之情
況未為迴避,則具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10  等規定之故
意
5.
發文日期:102.06.11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6、7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2 條規
定參照,各級學校校長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得否任用為學校職員
或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應適用條例相關規定,惟校長執行教師聘任等人事
措施涉及關係人時,仍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自行迴避與禁止假借
職權圖利等規定之適用
6.
發文日期:101.06.19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10  條等規定參照,如機關首長動支特別
費以一同宴請或整體餽贈多數對象中有一人具關係人身分等情形,如非特
別單就本人或關係人所為,難認有何不當利益輸送,即與利益衝突無涉,
尚不生首長迴避情事
7.
發文日期:100.02.22
要  旨:
按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其本人或關係人;且
關係人亦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
公職人員之利益,否則即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8.
發文日期:100.01.12
要  旨:
按拍賣係屬買賣性質,其以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買賣之法
律關係乃存在於債務人與拍定人間,故執行機關拍賣時,其出賣人既為債
務人而非執行機關,則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所稱「公職人
員服務機關」為出賣人之要件不符,而無該法之適用;惟執行機關內具財
產申報義務之人員,如於拍賣程序中有違法情事者,則應視個案具體事證
判斷是否有前開法規之適用
9.
發文日期:099.11.26
要  旨:
導師、兼代課教師之聘用屬人事措施,且導師費、鐘點費之發放與授課時
數之減少亦涉及利益問題,校長仍依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2 條規定迴
避聘任其配偶或與其具有親屬關係之人
10.
發文日期:098.09.11
要  旨:
雖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第 7  條規定文字未明文結果犯,但公職人員
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不以發生圖
利之結果為必要,即屬違反該法規                                  
11.
發文日期:098.07.23
要  旨:
鄉民代表會之副主席,並非僅具有民意代表之身分,亦須以機關副首長身
分處理相關等會務,故其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等規定規
範,而非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僅就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
決加以迴避即足,如其就關係人之人事任用案未予迴避,則有違本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條文之規定
12.
發文日期:098.07.02
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聘用三親等內之親屬為該機關之約聘僱人員,雖非屬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範疇,但仍應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
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條之規定辦理                                  
13.
發文日期:098.06.16
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上任後任命之機要秘書時,應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
定迴避任用之限制,避免涉及利益衝突                              
14.
發文日期:098.06.02
要  旨:
原已受約僱聘人事措施之人員,俟後始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
之公職人員與關係人,應受信賴利益之保障,得繼續受聘至約聘僱契約終
止,故自無溯及無效及應追繳薪資等問題
15.
發文日期:098.03.27
要  旨: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如於執行職務之際,未為迴避,或利
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關係人之人事約聘僱利益時,即屬違
法                                                              
16.
發文日期:096.05.18
要  旨:
原任職之公職人員與新到任機關長官具三親等姻親關係,嗣後該公職人員
於機關內職務調升,是否涉及利益衝突迴避一案
17.
發文日期:094.11.03
要  旨:
有關國小校長聘任其子女擔任該校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是否有違反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
18.
發文日期:093.05.04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責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