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30 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0 條規定參照,董事與財團法人間法 律關係,性質上屬民法委任,第一屆董監事任期計算,應自法人設立登記 完畢時起算,至於完成登記前,財團法人登記成立後第一屆董事任期起迄 期間係於籌備期間即行起算者,並無不可,惟因既尚未完成登記,籌備期 間縱以「董事」稱之,仍與財團法人完成登記後董事有別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未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董事改選,已屆期之董事是否 得適用公司法第 195 條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多數董事辭任」及「財團法人董事辭任效力時點」等事務運作疑義之 說明
有關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無法完成法人登記擬請修正國民體育法乙案
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中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法院」或為「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等疑義
釋示行政院四十八年七月九日台四十八法字第三七五四號函及台北市美僑 商會法人資格疑義乙案
民法總則施行後設立之寺廟,雖已依監督寺廟條例及寺廟登記規則等有關 規定辦理寺廟登記,惟尚未依民法及民法總則施行法暨非訟事件法、法人 及夫妻財產制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經法院登記於法人登記簿者,尚不得 認係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