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得否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解除套繪一案之說明
遺囑執行人得否持被繼承人之遺囑向公開發行公司之股務單位申辦股票繼 承或遺贈過戶,仍須依遺囑內容審認其是否係依「被繼承人之指示」而屬 「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之範疇而定
繼承人於不動產繼承登記前已提起請求確認繼承權(特留分)存在訴訟 ,且經法院判決確定,自屬已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遺囑侵害特留 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故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 1215 條、第 1216 條規定 ,檢附遺囑及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文件為全體繼承人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 ,可認屬其依法執行遺囑職務範圍
民法第 106、1216 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對於與遺囑有關遺產已喪失處 分權,不生由他人代理問題,故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上必要 行為之職務,自無須徵得繼承人同意
關於民法第 1215 條所規定之「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包括遺贈物之 交付、依被繼承人之指示實行分割遺產…等等。因此,遺囑執行人為執行 遺囑而辦理遺贈登記,應當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至於,遺囑執行人得 否實施遺產分割並申辦分別共有登記,則須依遺囑內容審認其是否係依「 被繼承人之指示」而屬「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之範疇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