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 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 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 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 ;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 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 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規定參照,公告或刊登內容須足資識別應受送達對象 ,使其有領取文書或知悉文書內容機會,方符合公示送達程式,而生文書 送達效力;又姓名之記載,乃在特定應受送達對象,若公示送達公告上未 有記載,或雖有記載,但經隱蔽部分姓名致無法識別送達對象者,自難發 生合法送達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 20、67~9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 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 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關於行政院公報之刊登,對於其內容等資料較多且刊登次數頻繁之案件, 紙本印製內容得否以敘明連結網址方式辦理,仍需斟酌目前電腦及網路使 用之普及化、接受度以及電腦資料之安定性等因素,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 依法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