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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54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規定參照,公告或刊登內容須足資識別應受送達對象
,使其有領取文書或知悉文書內容機會,方符合公示送達程式,而生文書
送達效力;又姓名之記載,乃在特定應受送達對象,若公示送達公告上未
有記載,或雖有記載,但經隱蔽部分姓名致無法識別送達對象者,自難發
生合法送達效果
主    旨:有關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之公示送達公告,其涉及個人資料之處理方
          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12 月 23 日業字第 1051962403 號函。
          二、按送達之目的,旨在使應受送達人知悉所交付送達文書之內容,以促
              其為必要之行為(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裁字第 2341 號裁定參照)
              。是行政機關原則上應將應送達於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文書,交付
              於應受送達人本人;於不能交付本人時,以其他方式使其知悉文書內
              容或居於可得知悉之地位,俾其決定是否為必要之行為,以保障其個
              人權益(司法院釋字第 667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又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規定:「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
              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
              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旨在透過公告之張貼,告知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應送達之文書,並可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於政
              府公報或新聞紙,以增加應受送達人知悉應送達文書之內容或要旨之
              機會(立法理由參照)。準此,公告或刊登之內容須足資識別應受送
              達之對象,使其有領取文書或知悉文書內容之機會,方符合公示送達
              之程式,而生文書送達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規定參照)。而
              姓名之記載,乃在特定應受送達之對象,若公示送達之公告上未有記
              載,或雖有記載,但經隱蔽部分姓名致無法識別送達對象者,揆諸上
              開規定,自難發生合法送達之效果。
          三、至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105  年 12 月 8  日發公報字第 105970813
              7 號書函附之「個人資料隱蔽原則」,依該中心 106  年 3  月 7
              日發公報字第 1069701560 號書函說明二略以:「…隱蔽個人資料宜
              應由各機關依據職掌自行決定,如需隱蔽者再請參考個人資料隱蔽原
              則」,故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之公示送達公告,應否隱蔽應受送
              達人之個人資料,仍請貴局參酌前開說明,本於權責辦理。
正    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副    本: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