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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5
五. 閱覽室提供鉛筆,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水、鋼珠筆、原子筆等文具用品
    抄錄檔案;本所目前提供影印機黑白複印檔案,申請人使用時,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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