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6
六、收容人於附設技能訓練中心參加技能訓練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 險,其自付額部分,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並於參訓前先行告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6
六、收容人於附設技能訓練中心參加技能訓練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 險,其自付額部分,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並於參訓前先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