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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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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機關辦理職業訓練,得視實際需求陳報本署核准至其他矯正機關
    遴選符合條件之收容人參訓,遴選後應將名冊陳報本署核准辦理移監
    。
    遴選參訓人數不足原定課程訓練人數時,訓練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遴選。但因機關收容性質或課程需要經本署核准,不在此限。
    由其他矯正機關遴選參訓收容人,於結訓後或退訓,應陳報本署核准
    移返原執行機關。但結訓後經訓練機關遴選從事相關職類之作業者,
    得報請本署核准續留訓練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