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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6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促進訓練資源使用效率,增加訓練人數,對於報名參訓人數不足之課程,機關
    應至其他矯正機關遴挑收容人。惟考量部分機關收容性質特殊,如外役監及戒治
    所有特定收容標準,且收容人有專業處遇規劃,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考量職業訓練為短暫性處遇安排,爰統一規定結訓或退訓後應移返原機關執行。
    惟訓練機關如能安排結訓學員從事相關作業,增進實務操作經驗,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