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新增。 二、為促進訓練資源使用效率,增加訓練人數,對於報名參訓人數不足之課程,機關 應至其他矯正機關遴挑收容人。惟考量部分機關收容性質特殊,如外役監及戒治 所有特定收容標準,且收容人有專業處遇規劃,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考量職業訓練為短暫性處遇安排,爰統一規定結訓或退訓後應移返原機關執行。 惟訓練機關如能安排結訓學員從事相關作業,增進實務操作經驗,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