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6
六、收容人於附設技能訓練中心參加技能訓練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
    險,其自付額部分,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並於參訓前先行告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6
六、收容人於附設技能訓練中心參加技能訓練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
    險,其自付額部分,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並於參訓前先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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