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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處理機關員工及民眾陳情請願案件處理要點 3
三、受理陳情、請願案件後,應迅即將陳情書或紀錄(含傳真、電子郵件
    )及相關資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各科室收到書面時,應將其交至收發室登錄,並由研考單位按分層
      負責規定予以列管,並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
(二)各科室承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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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陳情、請願案件後,應迅即將陳情書或紀錄 (含傳真、電子郵件
    ) 及相關資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各科室收到書面時,應將其交至收發室登錄,並由研考單位按分層
      負責規定予以列管,並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
 (二) 各科、室承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