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處理原則:
(一)員工陳情、請願案件:
由該科室主管展開疏處,無法圓滿解決者,再由秘書、副所長、所
長依序出面處理。
(二)民眾陳情案件:
1.民眾以電話陳情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
員,承辦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
核,研考單位追蹤列管。若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
接秘書室處理,陳情事項非本所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
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2.民眾親至本所陳情者,相關業務主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應即
報告所長後,負責紓解、傾聽相關問題,並予以詳盡說明,妥善
疏處,嗣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陳核,由研考單位登錄列管。
3.研考單位對處理之民眾陳情事項,應記錄具體陳情事項、姓名、
住址及電話號碼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
4.民眾陳情案件應於七日內將處理情形書面回覆,如無法於期限內
回覆者,應先與陳情抱怨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進度。
5.研考單位應按月彙整民眾陳情抱怨案件及處理改善情形,並針對
各案件加以檢討改進。
(三)民眾重大集體陳情請願案件:
1.陳情請願發生時,立即報告所長,並通報疏處小組成員協調溝通
,依法處理,妥善疏處,避免擴大事端。
2.緊急事件發生或發現不法份子介入,鼓煽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
、騷擾時,應迅速集合戒護應變小組,作好防火、防暴、防破壞
措施,以安定囚情並防範戒護事故發生。
3.陳情請願事件涉及兩個機關時,應掌握其動向,主動通知其他有
關機關處理。
4.上班時間事件處理,戒護科率備(內)勤人員至現場警戒,由現
場最高層人員初步瞭解陳情、請願事由,並帶領民眾至協商室與
疏處小組協商(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執行秘
書隨時將協商情形報告所長。
5.下班時間事件處理,中央台派備勤人員至現場,由督勤官指揮警
戒或救援,並於瞭解陳情、請願事由後,帶領民眾至協商室協商
(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並將事由報告所長。
6.經疏處無效,民眾作非理性抗爭或已構成犯罪要件,報請所長核
可後,由秘書(或督勤官)依警力支援協定連絡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土城分局、消防機關派員警支援,以掌握控制情況。
7.事件結束後,應研判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性,並協調有關單位注
意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