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為有效妥善處理機關員工及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本於合法、適情及順
    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的原則,使陳情、請願事件能平和、理性解決,
    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成立本所「處理陳情、請願疏處小組」 (以下稱疏處小組) ,本疏處
    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所長擔任,小組成員為秘書、總務科長、戒
    護科長、輔導科長、作業科長、衛生科長、女所主任、人事室主任、
    會計主任、統計主任、政風室主任等,由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統籌處
    理本所陳情、請願事件 (如附件一) 。
3
三、受理陳情、請願案件後,應迅即將陳情書或紀錄 (含傳真、電子郵件
    ) 及相關資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各科室收到書面時,應將其交至收發室登錄,並由研考單位按分層
      負責規定予以列管,並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
 (二) 各科、室承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
4
四、處理原則:
 (一) 員工陳情、請願案件:
      由該科室主管展開疏處,無法圓滿解決者,再由秘書、副所長、所
      長依序出面處理。
 (二) 民眾陳情案件:
      1.民眾以電話陳情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
        員,承辦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
        核,研考單位追蹤列管。若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
        接秘書室處理,陳情事項非本所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
        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2.民眾親至本所陳情者,相關業務主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應即
        報告所長後,負責紓解、傾聽相關問題,並予以詳盡說明,妥善
        疏處,嗣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陳核,由研考單位登錄列管。
      3.研考單位對處理之民眾陳情事項,應記錄具體陳情事項、姓名、
        住址及電話號碼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
      4.民眾陳情案件應於七日內將處理情形書面回覆,如無法於期限內
        回覆者,應先與陳情抱怨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進度。
      5.研考單位彙整民眾陳情抱怨案件及處理改善情形,按月製表貼於
        公布欄及網頁公布民眾週知。並於年度結束後,針對各案件加以
        檢討分析及改進。
      7.處理完 1、陳情請願發生時,立即報告所長,並通報疏處小組成
        員協調溝通,依法處理,妥善疏處,成民眾陳情案件後解除列管
        。
 (三) 民眾重大集體陳情請願案件:
      1.陳情請願發生時,立即報告所長,並通報疏處小組成員協調溝通
        ,依法處理,妥善疏處,避免擴大事端。
      2.緊急事件發生或發現不法份子介入,鼓煽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
        、騷擾時,應迅速集合戒護應變小組,作好防火、防暴、防破壞
        措施,以安定囚情並防範戒護事故發生。
      3.陳情請願事件涉及兩個機關時,應掌握其動向,主動通知其他有
        關機關處理。
      4.上班時間事件處理,戒護科率備 (內) 勤人員至現場警戒,由現
        場最高層人員初步瞭解陳情、請願事由,並帶領民眾至協商室與
        疏處小組協商 (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 ,執行秘
        書隨時將協商情形報告所長。
      5.下班時間事件處理,中央台派備勤人員至現場,由督勤官指揮警
        戒或救援,並於瞭解陳情、請願事由後,帶領民眾至協商室協商
         (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 ,並將事由報告所長。
      6.經疏處無效,民眾作非理性抗爭或已構成犯罪要件,報請所長核
        可後,由秘書 (或督勤官) 依警力支援協定連絡台北縣警察局、
        消防機關派員警支援,以掌握控制情況。
      7.事件結束後,應研判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性,並協調有關單位注
        意防範。
5
五、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 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所長及協調相關科
      室處理外,並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
 (二) 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大規模、圍堵坑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重大陳
      情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所長及協調相關科室或台北縣警察局外
      ,應以電話速報及以通報表簡述事件發生之原因及處理情形,至遲
      一小時內傳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另續報後情,預警資
      料亦同。
6
六、聯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一) 臺北縣警察局:
      保民課: (02) 29631211
      勤務中心: (02) 29528967、29614667
 (二) 臺北縣警察局土城分局:勤務中心 (02) 22665929
 (三) 臺北縣清水派出所: (02) 22615090、22615479
 (四) 臺北縣清水消防小隊: (02) 22615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