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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3
三、本申訴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
    錄;如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並不得
    計入決議出席委員人數。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修正
3
三、本申訴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
    錄;如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並不得
    計入決議出席委員人數。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4
四、開會應有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其審議之決
    定應經出席小組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
    式為之,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如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
    主席。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5
五、開會應有小組成員二分之ㄧ以上之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其審議之決
    定應經出席小組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
    式為之,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如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
    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