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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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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申訴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
    錄;如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並不得
    計入決議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