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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3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一、原要點第 4  點修正為第 3  點。
二、新增第 3  點第 2  項之規定:「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不得參與審議,並不得計入決議出席委員人數」。明定申訴小組委員迴避機制,
    以維護申訴小組審議決定之公正性。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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