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要點第 4 點修正為第 3 點。 二、新增第 3 點第 2 項之規定:「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不得參與審議,並不得計入決議出席委員人數」。明定申訴小組委員迴避機制, 以維護申訴小組審議決定之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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