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申訴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 錄;如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並不得 計入決議出席委員人數。
四、開會應有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其審議之決 定應經出席小組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 式為之,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如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 主席。
五、開會應有小組成員二分之ㄧ以上之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其審議之決 定應經出席小組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 式為之,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如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 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