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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
一、返家探視期間,應『每日』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探視地點所
    轄管之警察機關報到,請值班員警逐日記明報到時間,並蓋上警察機
    關章戳、值班員警章,並於返監時攜回繳交。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1
一、返家探視前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申請所在地之警察派出所(
    分駐所)報到蓋章。另於到家及離家準備返監時,應向勤務中心電話
    回報,並確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時間內返監報到。
    返家探視期間應持「家屬聯絡簿」供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
    並記載到、離家返監之日期時間,並連同「返家探視證明書」於返監
    時繳回。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訂定
1
一  返家探視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外限於申請所在地之縣市境內,不得逾
    離至他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