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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1
一、返家探視前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申請所在地之警察派出所(
    分駐所)報到蓋章。另於到家及離家準備返監時,應向勤務中心電話
    回報,並確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時間內返監報到。
    返家探視期間應持「家屬聯絡簿」供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
    並記載到、離家返監之日期時間,並連同「返家探視證明書」於返監
    時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