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酌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送「外役監受刑 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第一項前段修訂。
一、現行第一點規定移至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明示返家探視報到地點、收假時間及與家屬連繫方式等合併於修正規定第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