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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1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參酌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送「外役監受刑
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第一項前段修訂。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一、現行第一點規定移至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明示返家探視報到地點、收假時間及與家屬連繫方式等合併於修正規定第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