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家探視期間,應『每日』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探視地點所 轄管之警察機關報到,請值班員警逐日記明報到時間,並蓋上警察機 關章戳、值班員警章,並於返監時攜回繳交。
一、返家探視前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申請所在地之警察派出所( 分駐所)報到蓋章。另於到家及離家準備返監時,應向勤務中心電話 回報,並確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時間內返監報到。 返家探視期間應持「家屬聯絡簿」供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 並記載到、離家返監之日期時間,並連同「返家探視證明書」於返監 時繳回。
一 返家探視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外限於申請所在地之縣市境內,不得逾 離至他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