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甄審小組設置要點 4
四  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曾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