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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甄審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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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政風人員甄審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置委員五至十七人,由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主管就本政風機構或所屬政風機構人員中遴任之,並指定
    一人為主席。但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所屬政風人員選舉產生,其
    產生方式自訂之。
    選舉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 (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連選得連任。
三  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 依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規定遴報建議人選甄審
      事項。
 (二) 其他交議事項。
四  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曾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作成會議記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 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 主席及出席委員。
 (三) 受甄審人數及其姓名與職稱。
 (四) 決議事項。
六  本小組委員對甄審事項應嚴守規定及保密,並應公平、公正、不得循
    私,如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件,應行迴
    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七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設置甄審小組,應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