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依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政風人員甄審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置委員五至十七人,由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主管就本政風機構或所屬政風機構人員中遴任之,並指定 一人為主席。但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所屬政風人員選舉產生,其 產生方式自訂之。 選舉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 (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連選得連任。
三 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 依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規定遴報建議人選甄審 事項。 (二) 其他交議事項。
四 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曾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作成會議記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 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 主席及出席委員。 (三) 受甄審人數及其姓名與職稱。 (四) 決議事項。
六 本小組委員對甄審事項應嚴守規定及保密,並應公平、公正、不得循 私,如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件,應行迴 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七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設置甄審小組,應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