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7
七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於收文後當日分案,並於卷面加蓋「重大危害
    治安刑事案件」戳記,分案後即時送交檢察官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