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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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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於收文後當日分案,並於卷面加蓋「重大危害
    治安刑事案件」戳記,分案後即時送交檢察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