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4: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7
七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於收文後當日分案,並於卷面加蓋「重大危害
    治安刑事案件」戳記,分案後即時送交檢察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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