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檢察官辦理案件,除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外,按收案順序輪分 或抽籤定之,如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 並附於卷內或另卷保存。
九 (檢察案件之分案) 檢察官辦理案件,除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外, 按收案順序輪分或抽籤定之,如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應以書面附 理由為之,並附於卷內或另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