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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6 16: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22
二十二、檢察官辦理案件,除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外,按收案順序輪分
        或抽籤定之,如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
        並附於卷內或另卷保存。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22
二十二、檢察官辦理案件,除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外,按收案順序輪分
        或抽籤定之,如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
        並附於卷內或另卷保存。
民國 89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9
  九   (檢察案件之分案) 檢察官辦理案件,除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外,
      按收案順序輪分或抽籤定之,如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應以書面附
      理由為之,並附於卷內或另卷保存。
民國 87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9
  九   (檢察案件之分案) 檢察官辦理案件,除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外,
      按收案順序輪分或抽籤定之,如檢察長指定人員辦理者,應以書面附
      理由為之,並附於卷內或另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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