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拘票之簽發) 檢察官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聲請簽發拘票時,務須詳為審查,核與規定相符後,始得簽發拘票 ,並即層報檢察長分案辦理。(刑訴法七一之一、法院組織法六三 )
十二 (拘票之簽發) 檢察官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聲請簽發拘票時,務須詳為審查,核與規定相符後,始得簽發拘票 ,並即層報檢察長分案辦理。 (刑訴法七一之一、法院組織法六三 )
十二 檢察官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申請簽發拘票時,務須詳為審查,核與規定相符後,始得簽發 拘票,並依規定簽報檢察長核定,分案辦理。 (刑訴法七一之一法 院組織法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