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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21: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拘票之簽發)
      檢察官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聲請簽發拘票時,務須詳為審查,核與規定相符後,始得簽發拘票
      ,並即層報檢察長分案辦理。(刑訴法七一之一、法院組織法六三
      )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2
十二   (拘票之簽發)
      檢察官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聲請簽發拘票時,務須詳為審查,核與規定相符後,始得簽發拘票
      ,並即層報檢察長分案辦理。 (刑訴法七一之一、法院組織法六三
      )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2
十二  檢察官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申請簽發拘票時,務須詳為審查,核與規定相符後,始得簽發
      拘票,並依規定簽報檢察長核定,分案辦理。 (刑訴法七一之一法
      院組織法六三)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12
十二  檢察官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申請簽發拘票時,務須詳為審查,核與規定相符後,始得簽發
      拘票,並依規定簽報檢察長核定,分案辦理。 (刑訴法七一之一法
      院組織法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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