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拘票之簽發) 檢察官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聲請簽發拘票時,務須詳為審查,核與規定相符後,始得簽發拘票 ,並即層報檢察長分案辦理。(刑訴法七一之一、法院組織法六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