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5 10:5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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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所指定之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所人
      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
      行調閱。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所人員,經本所人員點收無誤後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