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9:5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設置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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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應置委員七人以上,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二)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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